訴諸法律是指目標公司的經營者為了阻止公開收購,經常以收購者違犯各種法律法規為由提起訴訟。
訴諸法律這種方法常常是目標公司在遭到收購者突然襲擊措手不及時採取的最基本應對方法。在美國,一旦提出訴訟,收購者就不能繼續執行收贓要約,而須由具體裁決後,再決定可否收購目標公司。從提出訴訟到具體調查審理,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這就給目標公司贏得了時間,使之有可能在這段較短的時間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就收購者提出的收購條件和的資信經營狀況以及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後的管理能力戰略方向,作出具體的分析和考察,從而採取有效的措施與收購方進行頑強的抵抗。
運用訴諸法律得當可以促進購方知難而退,即使無濟於事,目標公司也可爭取一些寶貴時間,在應付調查聽證之際,部署下一步的反併購計劃和構築反併購工事。
但是,這種訴訟對具有強烈收購欲望的收購者而言,只能起到拖延時間的效果,很難真正有效地阻止其行動。
1.公開收購手續不完備
2.收購要約的公開內容不充足
3.收購者違反反托拉斯法等
在BNS公司標購科伯公司一案,就運用過此策。BNS公司最終的控股人是英國的比薩公司,而在收購發生時,美國的大型投資銀行雷曼公司亦擁有46.1%股權。美國的地區法接到科伯的控訴後,認定併購方的標購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據此,地區法賦予科伯公司以禁止Injunction,強制併購方收購科伯股票。後來經聯邦政府和BNS公司的呼籲,第9輪巡迴審判推翻了禁止令,這刁!使BNS公司的收購最終取得成功,但收購進程卻因科伯公司起訴一舉大為推遲,而且為了避免壟斷嫌疑,BNS公司放棄了科伯公司的一家工廠。
我國的第一例股市兼併收購案,目標公司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對寶安集團收購不規範進行苛責。延董事長認為寶安從擁有4.56%的延股權一下子跳到15.98%,違反了跳過5%公告水後須2%2%分批購進並申報的規定,並代表延要求證券管理部門對寶安集團上海公司的購股過程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同時,延董事長還指責宅安的惡意收購,明確表示延將不排除通過法律訴訟程式來反併購之可能。可見,在我國第一例股市收購案,當事公司已經懂得運用訴諸司法機構等政府力量宋進行反併購佈防的這一方法。